原標題:裝修工人裝修過程中身亡 房主賠償38萬余元
裝修工人為房主進行房屋裝修,在施工過程中,裝修工人因大意墜樓身亡,裝修工人家屬將房主起訴至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要求房主承擔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一系列損失,共計60萬元。近日,通州法院開庭審理此案,經法官調解,房主同意給付裝修工人損失38萬余元。
2015年,被告錢某、馬某1在北京市通州區購買某樓房一處。2016年5月,二被告需對房屋陽臺進行改造,為此,二被告聘請包括馬某2在內的幾名人員進行陽臺改造。2016年5月,馬某2與其他人員為二被告房屋進行陽臺改造,在工作過程中,馬某2不幸從樓上墜落,并當場死亡。后,馬某2的妻子、兒子及父母將錢某、馬某1訴至法院,要求二人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誤工費、交通費、住宿費共計600 000元。錢某、馬某1辯稱,馬某2與被告夫婦并非個人之間的勞務關系,而是承攬關系。馬某2日常即經常承攬相關勞務工程,然后再雇傭其它工人進行施工,并最終取得報酬。因此錢某、馬某1不承擔馬某2死亡的責任。
因雙方未簽訂書面合同,工作內容、方式、結算等均為口頭協商,且馬某2現已去世,僅就目前雙方提供的證據而言,馬某2從事的工作內容為聽從被告馬某1、錢某的指示,馬某2的工作時間應受到被告馬某1、錢某的制約,工作過程受到被告馬某1、錢某的監督。故雙方成立勞務關系,因馬某2在實際施工中也存在過錯,故法院判決錢某、馬某1賠償死者馬某2家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誤工費、交通費、住宿費共計380937.5元。
隨著商品房買賣的日趨普遍,公眾對于裝修的需求也日益提高。在實際生活中,絕大多數的購房者選擇去找并不具備裝修資質的包工隊進行房屋裝修施工,這種做法在出現施工人員受傷的情況下,購房者會負擔較高的賠償費用,如本案中,房屋購置的價格僅為40萬元,而房主賠償施工人員的金額就到38萬余元,這對于購房者是一筆巨大的開銷。故,在需要進行房屋裝修時,因將房屋裝修的工程承包給具有裝修資質的裝修公司,并與裝修公司簽訂正規的裝修合同,避免出現因施工人員受傷而導致房主承擔巨額賠償款的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