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例
2014年10月16日,張軍(化名)夫婦與某公司簽訂合同約定,由該公司對房屋進行裝飾裝修施工,工程設計人為設計師馬某。
2015年2月12日至2015年6月7日期間,張軍夫婦在某家具商場的家具店與經營者王某簽訂《定/銷貨單》若干份,約定購買家具事宜,明確門木料為美國紅橡;紅橡原木衣柜門,紅橡實木貼皮柜體板,所有衣柜背板為香樟木;原木護墻板(北美紅橡)、門框線單面(北美紅橡貼面)、實木滑門(北美紅橡貼面);材質假一賠十,價格為95萬元。
2015年5月5日,張軍在家具店提供的整體家具木門報價明細表上簽注:以馬某設計為準。
2015年6月7日,馬某的助手小廖在整體家具木門報價明細表、整體家具報價明細表上簽字。然而,小廖簽字的相關家具木門報價明細表和整體家具報價明細表載明的定制家具材質,與前述《定/銷貨單》約定的材質并不一致。
此后,洪某承接了王某經營的家具店。洪某認為小廖系馬某的助手,其簽字行為代表張軍夫婦,但張軍夫婦予以否認。
在產品安裝過程中,張軍夫婦發現定制產品出現起層、翹殼、色差過大等問題。經檢測,涉案產品門框線條不是全部為紅橡原木;衣柜柜體板的基材不是實木,貼皮不是紅橡木皮;衣柜背板不是香樟木料原木;衣柜抽屜貼皮不是紅橡木皮;護墻板不是全部為紅橡原木。此時,家具商洪某已收取貨款為70萬元。
張軍夫婦認為洪某在銷售過程中存在欺詐行為,為此請求法院判令洪某返還貨款70萬元,賠償285萬元。
說 法
法院認為,在家庭裝修中,材質是保證裝修質量的基礎。在張軍對馬某授權前后,張軍夫婦均提出了明確的材質要求,二人對馬某的授權僅為設計,并不包括對材質的確認,且并未授權小廖,因此小廖的簽字不能代表張軍夫婦對材質進行了變更。
另一方面,洪某并無證據證明其有何正當理由變更原約定的商品材質,從而形成小廖簽字的報價明細表上的材質大多由原約定的天然木材變更為人工合成材料,眾所周知二者在市場上存在價差,而明細表上對原約定的95萬元總價款并未進行變更,顯然不符合常理。因此,可以認定洪某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實施了欺詐。
法院審理后認定,洪某的行為構成欺詐,判令其退還張軍夫婦已付貨款70萬元并賠償28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