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商務法草案日前第二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草案二審稿進一步體現了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草案二審稿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侵犯知識產權的,應當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
網購假貨的投訴率比較高已經是公開的秘密。相對線下產品而言,網購產品有“四高”,即抽查不合格率較高、假冒偽劣比例較高、質量安全風險較高、消費者投訴率較高。那么,到底是什么導致網購假貨比較多呢?筆者認為,背后的原因比較復雜,包括相關法律法規缺失或滯后,監管辦法落后,消費者維權難,對賣家出售假貨的行為懲罰太輕等諸多因素的疊加,在一定程度上縱容了網購假貨行為。但是不容忽視的是平臺責任,道理很簡單,賣家為了保護自身的利益,一方面拒絕承認賣假貨,另一方面不愿意承擔賠償責任,而品牌方和廠家則不愿意找麻煩,或者出于節約成本的考慮,不愿意給消費者個人出具鑒定結論,所以消費者維權幾乎不能完成。之前電商平臺向消費者擺出的維權條件,相當于給消費者維權打了一個“循環死結”,致使消費者維權陷于了“死胡同”。這樣的維權“公告”無異于阻止消費者維權,更可以說是替賣家售假推卸責任。
因此,盡管電商平臺一再聲稱在打假,但對消費者而言仍然有很大的距離。的確,是該立規約束電商,強制電商平臺真打假了。
事實上,按照責權利相統一的市場規則,電商平臺作為受益者,打假義務責無旁貸。否則,打破了責權利的關系,不僅消費者的利益受損害,而且商業規則不公平也不利于電商長遠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