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彩電“該保還是包”消費者舉證不力未獲賠
購買彩電,生產廠家不僅要隨機附上合格證,還需要有保修證。消費者陳老伯以彩電生產廠家提供的是包修證而非保修證,購得彩電有質量問題,把生產廠家廈門華僑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廈華電子公司)告上法院,要求“退一賠一”退還彩電價值1990元,賠償1990元及賠償電話費、復印費、交通費計20元。上海靜安法院對陳老伯之訴判決不予支持。
2003年10月6日,陳老伯從國美電器公司購得廈華電子公司生產的廈華S2955C型彩電一臺,價格為1990元,該彩電隨機附有保修期為5年的保修證、使用說明書,同時還有該彩電服務工程卡。之后,陳老伯以電視機有噪聲、機殼響、雜音等原因向廈華電子公司報修。從2003年10月上旬至2008年8月下旬,廈華電子公司6次派員上門檢修,除最后一次因陳老伯聲稱彩電無圖象無聲音拒絕檢修外,其余數次均作了檢測和修理。
2008年9月,陳老伯以該彩電屬無生產日期,無合格證,采用再生材料,機殼有異響以次充好的不合格產品,還認為“三包”憑證應該是“包”而不是“保”,該行為違反了“三包”規定,且不準退機、換機屬欺詐行為,提出了“退一賠一”訴訟。
法庭上,廈華電子公司承認該彩電是公司所生產,并有合格證,該機型彩電已取得國家認證證書屬合格產品,至于機殼的響聲是正常的物理現象。陳述“三包”指整機保修3年,從購機之日起28天包退,38天包換,但陳老伯所購彩電已超過了該時間段不能退換。針對陳老伯訴稱的6次維修問題,公司只是在2008年6月20日予以了維修,在此前均系上門檢查。在2008年8月27日,公司派員上門維修,但遭到拒絕。廈華電子公司還認為所生產的彩電沒有對陳老伯造成損害,不同意起訴賠償要求。
審理中,法院查實陳老伯購機時獲得服務工程卡1張,該卡中載明“購買廈華彩電出現性能故障28天包退,38天包換,5年免費保修,終身維護。該卡上現‘保’字已被改為‘包’字。”在隨機所附保修證上,載明“本產品整機免費維修3年,主要部件(含顯象管、高頻頭、行輸出變壓器及集成電器)免費包修3年,遙控器包修1年。”
法院認為,陳老伯認為彩電未附有合格證,即為不合格產品存在欺詐,但根據交易習慣,陳老伯理應在購買并收到彩電及時驗貨,若產品存在質量問題或缺失單證,應自購買產品之日起的合理時間內通知廠家或提出主張。但陳老伯在自購買彩電至起訴前近5年時間內,只提出報修,廠家也派員上門檢驗和維修,而且在6次維修記錄中,1次是因彩電故障被廠家作了修復,能正常使用;另1次是陳老伯拒絕維修外;其余4次均未顯示彩電質量存在問題。且該彩電也一直由陳老伯在使用,而服務工程卡上沒有明確時間提出退換的主張。因隨機附有的保修證及陳老伯持有的服務工程卡中,對包退、包換及包修在時間上做了明確約定,該約定并不違反國家規定;廠家6次上門均系應陳老伯要求派員去維修,在此服務中亦不存在過錯和欺詐。遂法院最終判決陳老伯敗訴。(李鴻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