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術企業東莞市斯博銳高分子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斯博銳公司)關于注冊商標“斯博銳”文字及圖形商標專用權遭某公司侵權后采取了系列的商標維權行動。據悉,“斯博銳”被侵權事件從去年12月份便已受到媒體聚焦《建材行業維權難 知識產權保護體系亟待完善》、《斯博銳六大優勢從容應對市場激烈競爭》、《斯博銳:高新技術企業成仿冒重災區 凈化網絡市場環境勢在必行》等文章均提及“斯博銳”被侵權問題。
近日,斯博銳公司收到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書,其通過法律途徑維護了自身的合法權益,同時對凈化市場、建設市場和提振市場信心起到重要作用。
該判決書認定:原告(斯博銳公司)主張保護的第8730983號“斯博銳”商標依法核準注冊,且現處于有效期內,依法應當給予保護。被告納路特公司(以下簡稱被告)未經授權許可私自將“斯博銳”“斯博銳直銷”設定為百度推廣中的關鍵詞,導致公眾在百度網站上輸入該關鍵詞所得第一項搜索結果鏈接到被告公司網站,誤導公眾對被告與“斯博銳”商標產生混淆,使得用戶誤認為隨后鏈接的網站與斯博銳公司存在關聯關系,并致使本擬通過“斯博銳”關鍵詞搜索斯博銳公司網站的網絡用戶誤入被告公司網站,從而提升被告公司產品的曝光率,為其公司提供商業機會和交易。此行為嚴重侵犯了斯博銳公司對注冊商標“斯博銳”所享有的專用權,依法應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在法定賠償限額內酌情確定被告納路特公司賠償斯博銳公司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支出的合理開支30000元。
關于商標專屬權糾紛業內人士給出專業的解答,我國《商標法》第五十六條、五十七條對注冊商標專用權及侵權行為做出了明確規定。通常,注冊商標專用權是否被侵害,首要考慮的是侵權商標與注冊商標能否被公眾清楚識別、兩者之間是否存在關聯性,主要包括外觀上的相似性與實質商品或服務的相似性。除此之外,顯著性及其他綜合因素也應當作為商標是否侵權的考量范圍。被告公司未經許可直接使用斯博銳公司注冊商標“斯博銳”,這不僅侵犯了斯博銳公司注冊商標權專用權,而且直接影響其銷售渠道,造成利益損失,同時擾亂市場秩序。對此斯博銳公司負責人態度堅定的表示“在互聯網時代,搜索引擎成了人們了解事物的重要途徑。所以我們一直希望通過法律途徑凈化市場、保護消費者權益,給不法分子以警示、杜絕類似事情再次發生。我們決不容忍任何惡意競爭、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維護商標專用權是對整個行業負責,對企業自身負責,更是對消費者負責。”
據悉,斯博銳公司是一家有著豐富經驗的工業建筑材料研發制造企業,公司集產品研發、生產、銷售、技術服務為一體,現已成功開發包括混凝土密封固化劑、彩色道路防滑系統、裝飾性地面地坪、環氧地坪、水泥基耐磨材料、灌漿材料在內的六大產品系列,產品各項參數指標均達到國際標準,在全球同行業中處于領先水平,并榮獲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證書。
公司自成立18年以來,通過傳播及推廣,積累了較高的知名度與美譽度,客戶涵蓋國內外業內優質企業,如美的、格力、保利地產、萬科地產、伊利、蘇寧、保潔、中國聯通、中國移動、雀巢、金龍魚等等,得到客戶高度贊譽。
如今,互聯網為主的經濟環境,給企業帶來前所未有的機遇,同時利益的驅使也萌生出對權利的侵害。只有像斯博銳公司一樣,增強法律意識、善于運用法律的武器才能使企業自身乃至整個行業健康、有序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