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消費者黃孟蕾購置一套新房,并將自己新房的裝修工程交于廣州順世 家裝 設計公司。消費者黃孟蕾和該公司簽訂了裝修合同,合同除了一些必要的規定外,還要求裝修要在2014年5月28日—2014年7月31日這段時間內完成。期間,消費者黃孟蕾已經向商家支付3萬元,工程完成后結算為5.1萬元。但是,黃孟蕾發現順世 家裝 設計公司并沒有按照合同上的約定來使用電線、板材,黃女士要求退款賠償,遭到了裝修公司的拒絕。多次要求退款無果后,2014年11月20日,消費者黃孟蕾到信州區消費者協會進行了投訴,請求幫助。
事件結果:接到投訴后,消費者協會立即派工作人員進行了調查。工作人員調查后發現,按消費者黃孟蕾與廣州順世 家裝 設計公司簽訂的合同,裝修公司確實有違反合同的情況,消費者投訴屬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裝修公司所使用電線、板材均沒有按照合同上的約定,已經違背了《合同法》的規定,裝修公司理應向消費者黃孟蕾退款、賠償。經過消協人員的調解,裝修公司同意退還消費者1000元,并不再收取尾款。最終,黃孟蕾挽回經濟損失2.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