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好象是個小事,但不注意也會有麻煩。記者今日獲悉,北京市二中院對因租房后房主拒絕開具發票引發的財產損害賠償案作出終審判決,維持原審法院作出房主王某賠償房客潘某車費損失;駁回潘某其他訴訟請求的判決。
2003年5月,潘先生租住了王先生的公寓別墅,合同到期后,雙方結清了所有費用,潘先生搬離了公寓。但當潘先生向王先生索要發票時,遭到王先生的拒絕,潘先生遂多次向稅務部門反映,要求王先生為其開具收取租金的發票。2008年7月,潘先生將王先生告上了法庭,要求王先生賠償其因此事導致其生病,被單位扣除的工資和獎金,及交通費、誤工費、通信費、資料費等。
一審法院經審理判決后,潘先生不服,上訴到二中院。
二中院經審理認為,潘先生與王先生的房屋租賃合同解除后,潘先生向王先生提出開具收取房屋租金的發票的請求是正當的,王先生拒絕開具則屬于違法行為。原審法院判決王先生對潘先生到稅務機關進行舉報而發生的交通費損失進行賠償是正確的,酌情確定的數額亦無不當。潘先生上訴主張的誤工費、通信費、資料費屬于其向稅務機關進行舉報而發生,系其為舉報成功而自愿付出。故潘先生要求法院判令王先生賠償上述損失,事實及法律依據均不充分。故作出上述判決。(龍云斌、李淑英)
法官提示:
出租者在對外出租房屋時,到底應不應該給付發票呢?答案是肯定的。本案所涉及的是在房屋租賃法律關系中,出租人應否給承租人提供發票的問題。房客向房主交付租金,是房客應承擔的主要義務。房主作為法定的納稅義務人,提供發票是其承擔納稅義務的需要,房客要求房主提供發票也是要求其履行合同的義務。作為經營者,對因經營業務而收取的款項,應當主動向付款方開具發票,自覺維護國家的稅收管理秩序,其拒絕開具發票的行為是不合法的。鑒于本案中原告沒有向法院明確提出要求被告提供發票的訴訟請求,根據不訴不理原則,故法院判決只針對其所提出的財產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