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是指購房人根據合同約定,預先付給房地產開發商一定數額的金錢,以作為合同履行的保證,也就是以債權擔保的形式而存在的。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一旦約定了定金條款,如果出現違約行為,違約方就要承擔與定金數額相等的賠償責任。換句話說,如果定金的支付方(購房人)違約,就將喪失定金的所有權,定金歸收取方(開發商)所有。如果收取定金的一方(開發商)違約,就應該雙倍返還定金。這種以定金的方式來確保合同履行的方法就是定金罰則。有一點需要注意,房地產開發商只有在取得了房屋的合法銷售證件后,才能收取購房人的定金。
作為消費者,購房前必須清楚開發商有無銷售此處商品房的資質,有沒有權力收取定金。如果開發商在不具備資質的條件下提前發售房產,購房人在認購時所交納款項只能算是保留金,購房人可以隨時選擇退房,并全額拿回保留金。也就是說,如果購房人不想購買此房,即便收據上寫的是定金,從法律角度上講,開發商也應該退還購房人交的款項。
還有一點需要注意的是,作為購房人,應該分清定金和訂金的區別。訂金屬于預付款的一部分,并不具備擔保債權的作用,如果開發商違約(不簽訂合同),購房人將無法得到雙倍的返還,而購房人違約的話,所交款項能夠如數拿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