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中國的城市化進程,釘子戶、上訪戶等惡性事件不斷,一方是弱小的當事人,一方是力量強大的地產開發商,矛盾與問題層出不窮。本文試圖從法律層面分析在拆遷過程中暴露的法律問題并探討解決之道。
一、什么是強制拆遷
強制拆遷是指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實施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實施強制拆遷之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隨著《物權法》的實施,在拆遷計劃的過程中,更多地人性化的措施,更多考慮被執行人的合法權益,不到萬不得已時,一般不能強制拆遷,但是,在中國城市化日趨加快的今天,在強制拆遷的衍生法律問題仍然值得我們關注,研究。
強制拆遷分為由政府主導的行政強制拆遷和一法院為主導的由當事人申請的拆遷強制執行。前一種隨著中國法治進程的不斷推進,已經少之又少了,《物權法》已經生效近一年,但由于《物權法》的規定過于原則性,加之《城市拆遷管理規定》,在史上“最牛釘子戶”事件的背后,許多隱藏在拆遷背后的法律問題也不斷地暴露出來。
二、強制拆遷的特點
1、房地產業腐敗,公權力在拆遷過程被過分濫用
在拆遷中,由于雙方矛盾的激化,開放商往往借助于政府公權力的力量,對被拆遷人進行強制拆遷,大打“城市建設公共利益”牌,房地產腐敗有其產業的特殊性。一方面,房地產業是一個復雜的系統,主要的利益相關者有:房地產商、建筑承包商、市民大眾、銀行、中介機構、被拆遷戶、建筑工人以及政府,其中政府這個利益相關者就包括國土、規劃、建設、財政、稅務、發改、工商等多個部門,市民大眾主要是買房人和租房人。另一方面,房地產是一個特殊的服務業,集資金密集、信息不對稱、政府與市場兩手都重要等一系列特性。這些特性決定了房地產業容易受到腐敗的侵蝕,且腐敗的環節和方式眾多。
2、拆遷談判的雙方地位相差懸殊
改革開放后,隨著經濟的持續快速增長,我國實質性地開始了城鎮化和城市化的進程。在這個偉大的歷史進程中,房地產業開始出現、興起,并逐漸成為一個較高專業化、快速發展的新興產業。不可否認的是,目前我國的房地產市場還很不健全,政府的監管還大有問題,結果造成該領域存在大量問題。另外,由于政府公權力站在開發商一邊,人為地扭曲了雙方本應平等的交易地位。在市場潛規則下,被拆遷人最終淪為弱勢群體。
3、被拆遷人的維權手段日趨極端
野蠻的拆遷行為以及高額的維權成本使得一些自身利益受到損害的當事人往往走向極端,動輒以自殺、自焚相威脅,2008年發生在重慶的史上“最牛釘子戶”竟然把紅旗插在自家屋頂,進行維權,盡管最終通過重慶市政府出面調停才得以解決,而在這些釘子戶的背后,因維權走上極端之路的人仍然不在少數,他們的行為不但無法有效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甚至已經越出了合法的軌道,最終付出更加高昂的成本。
三、強制拆遷的解決之道
(一)構建第三方評估制度
拆遷雖然具有一定的公共利益色彩,但拆遷中對被拆遷人的補償,說到底還是一個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問題,必須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原則。國家權力介入拆遷本身就不具有正當性。但是從維護公共利益角度,國家權力介入以補償為對價的拆遷確是有必要的民事活動,無疑具有其正當性。但在現實中,維護公共利益往往成為損害公民合法權利的借口。強制拆遷也必須以對被拆遷人予以合理補償為前提。對于被拆遷者來說,服從公共利益只意味著在合理補償的情況下,同意拆遷,交換利益,而不意味著需要犧牲自己的利益。
釘子戶們的抗爭,這是一種可貴的維權意識。但對補償是否合理,開發商可能會有不同的看法。因此,對于拆遷補償,需要有一個客觀的、公正的評估,否則就可能出現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之間你說合理他說不合理的局面。在雙方就補償難以達成一致的情況下,筆者以為可考慮由雙方共同選擇權威的第三方進行評估。這樣,即可以避免公權力對民事活動的過度干涉,又能夠合法有效地保證被拆遷人的合法利益,達到二者利益的平衡。
(二)完善拆遷法律法規
目前,有關拆遷的法律主要有《物權法》,《城市拆遷管理規定》等等,而《物權法》對于拆遷這個問題新的主要規定就是在第42條,即“征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該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這項條款的主要精神,體現在當拆遷戶與開發商發生糾紛的時候,由法院“依法”進行調停,并給予拆遷補償。然而,依照什么樣的法律原則,給出什么標準的拆遷補償, 《物權法》里面都沒說得很詳細。這一缺憾也使得被拆遷人維權缺乏合理而有利的支撐,極易走上上訪維權的不歸路。因此,必須對涉及當事人切身利益的法律認真反復進行論證,以確保其在司法實踐中的可操作性。
(三)確立認定公共利益的標準
在市場理性人的博弈下,無論是開發商,還是被拆遷戶都會各自的利益而互不相讓,因此,如果一味地讓公權力退出放手,開發商與釘子戶之間的談判很多時候由于極高的交易成本,無法通過談判加以完成。原因在于假設一共有10位拆遷戶,其他9戶都與開發商完成了每戶50萬的賠償協議。此時,如果因為不能與釘子戶達成拆遷協議,那么開發商遭受的損傷將另外增加450萬。所以釘子戶的 “博弈資本”比以前增加了,索取的賠償將更高。開發商當然只希望于賠償50萬的土地市價。這樣所導致的巨大落差當然會導致極高的談判交易成本。更為嚴重的是,如果人人都知道了當釘子戶的好處,那么人人都希望自己是最后一個跟開發商談判的人,即人人都想搭別人的“便車”。由此一來,整個開發項目徹底泡湯,原本有效率的市場交易徹底失敗。而此時,開發商往往使出最后的絕招,把公權力拉進來,讓公權力搬出公共利益施加壓力,結果自然是矛盾激化,兩敗俱傷。
那么我們怎么才能避免這一現象呢?筆者以為應該通過法院的中介,把市場資源調整到效率更高的談判對象手中。由法院依據社會的公平正義來確定公共利益的標準并確立二者談判的責任法則,充分反映雙方的訴求以及對于市場資源的保護。因此,問題的核心就變成以什么作為衡量公共利益的標準?基于阿羅定理,公共利益幾乎是無法得到每個公民都一致同意的準確認定,認定“公共利益”必須依賴于一定的程序,這個程序非常的關鍵,理想的狀態應該是,先約定一個能夠認定公共利益的規則,這個規則必須與憲法精神高度一致,才能避免公共利益淪為開發商們剝削拆遷戶的公開借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