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當事人在打官司時覺得聘請律師增加了訴訟成本,自以為案情簡單,沒有必要請律師。但實際上很多當事人卻因為沒有聘請律師,最后反而增大了訴訟成本,甚至造成了無法挽回的損失。對于一個沒有受過專門法律學習和訓練的人來說,一些訴訟程序都難以掌握,不知何時舉證、如何舉證、舉哪些證、如何質證,甚至錯過了舉證期限,從而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聘請律師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好處:
(1) 律師可以幫助當事人分析案情,制定訴訟策略。律師通曉法律和法理、熟悉訴訟程序,可以為當事人出謀劃策,使當事人處于有利的地位,從而為合法地行使權利打好基礎。舉一個簡單的例子,便可以說明問題。例如,一位公交車上的乘客,因車輛急剎車而造成面部嚴重受傷,在賠償數額不能協商一致的情況下,采取不同訴訟策略,結果可能大不一樣。乘客購票乘車,無疑與車輛經營者形成合同法律關系,車輛經營者有義務安全及時地把乘客送到目的地,在途中造成乘客受傷,屬于違約行為,即使因行使過程中道路上有險情而不得不急剎車,司機和車輛經營者無任何過錯,車輛經營者也應當承擔違約賠償責任,因為違約責任屬于無過錯責任。但違約責任僅限于賠償受害人的經濟損失,而不能賠償受害人因面部受損所遭受的精神損失。本案中,如果車輛經營者或司機有過錯的話,例如,車輛剎車裝置不符合要求、或司機不具有駕駛資格、或司機違章駕駛、或司機處理不當等,此時,實際上發生了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受害人既可以要求車輛經營者承擔違約賠償責任,也可以要求車輛經營者承擔侵權賠償責任,但二者只能選擇其一。侵權責任的賠償范圍不限于經濟損失,可包括精神損失,如果該乘客面部留下疤痕,容貌受損,提起侵權之訴,可以要求車輛經營者在賠償經濟損失的同時,賠償精神損失。但提起違約賠償之訴與提起侵權賠償之訴,舉證責任是不同的。違約賠償之訴,原告只需舉證證明與被告有合同關系、被告違約、原告因被告違約而受到經濟損失即可,不須舉證證明被告有過錯。但提起侵權賠償之訴則不同,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和侵權行為法原理,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第一,有損害事實;第二,行為人有過錯,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第三,行為人的行為及其物件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如果缺少上述三個要件之一,就沒有侵權責任。反過來說,如果原告不能證明上述三項事實,原告的訴訟請求將被駁回。一位有經驗的律師,會根據具體案情,從最大限度地保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出發,建議當事人提起何種訴訟。在產品責任中,也經常發生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競合,律師可根據具體情況,建議當事人選擇違約之訴還是侵權之訴。作為被告的代理律師,可以根據對方不同的訴訟請求,提出相應的抗辯。
(2) 律師可以幫助當事人收集、調查證據。當事人聘請律師以后,律師可以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收集對當事人有利的證據材料。律師還可以查閱案卷材料,全面了解案情,為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供了較大的可能。
(3) 律師接受聘請以后,出庭參加訴訟,參加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依法發表代理意見,可以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據理力爭,切實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