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裝修中使用的建材產品發生質量問題時,該產品的質檢報告就成為了關鍵證據,但是,如果生產者或銷售者提供的產品質量報告為委托檢驗報告,則這種檢驗報告不具有充分的證明產品質量合格的證明力。
經營者應當保證消費者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情況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具有的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根據經營者所承擔的此項義務,在與消費者就產品質量發生爭議時,經營者應對其所提供的產品或服務具有應當具有的質量、性能、用途承擔舉證責任。
由于委托檢驗報告只對送檢的產品負責,即不能證明全部產品合格,因此,這種報告對消費者而言無實際意義,如果您在裝修中購買了這種產品,要堅決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已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