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明確銷售者、生產者承擔的家具產品修理、更換、退貨(以下稱為三包)的責任和義務,根據《北京市產品質量監督管理條例》、《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和《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等法規、規章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家具產品生產、銷售的企業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家具產品實行誰銷售誰負責三包的原則。
第四條 本規定是履行三包責任的基本要求,鼓勵銷售者和生產者制定嚴于本規定的三包實施細則。
第五條 銷售者和家具市場舉辦者、柜臺出租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不能保證實施三包的,不得銷售家具產品;
(二)應當采取措施,保持銷售產品的質量;
(三)對家具產品生產企業進行資質審查,驗明《營業執照》和產品標準;
(四)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標識要求的,一律不準銷售;
(五)妥善處理消費者的查詢、投訴并提供服務;
(六)依據有關規定,與消費者簽定家具買賣合同;
(七)產品出售時應介紹使用維護事項、三包方式,提供有效銷售憑證;
第六條 生產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產品質量符合明示采用的產品標準的要求,符合以合同約定、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
(二)提供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產品或其包裝上標明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
(三)明示產品主體材質;
(四)協助銷售者和家具市場舉辦者、柜臺出租者履行三包規定;
(五)妥善處理消費者直接或間接的查詢,并提供服務。
第七條 三包有效期自交貨之日起計算,扣除因返廠修理占用的時間。
三包有效期內,消費者憑有效憑證辦理修理、更換、退貨。
丟失有效憑證,但能證明所購產品在三包有效期內的,仍享有三包權利。
第八條 產品自交貨之日起90日內,發生嚴重質量問題,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修理。退貨時,應當按原購買價格一次退清貨款。
第九條 產品自交貨之日起180日內,發生嚴重質量問題,消費者可以選擇換貨或修理。換貨時,應當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規格型號、同樣式的產品。
第十條 在三包有效期內,同一嚴重質量問題,修理兩次仍達不到標準要求的,憑修理記錄和有關證明,為消費者免費調換同規格型號、同樣式的產品或者按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退貨。
第十一條 在三包有效期內,符合換貨條件,因無同規格型號、同樣式的產品,消費者不愿意調換其他規格型號和樣式產品而要求退貨的,應當予以退貨;有同規格型號、同樣式產品,消費者不愿意調換而要求退貨的,應予以退貨,對已使用過的產品按本規定收取折舊費。
折舊費計算自交貨之日起至退貨之日止,其中應當扣除因待修和返廠修理占用的時間。
第十二條 換貨時,凡屬殘次產品、不合格產品或者修理過的產品均不得提供給消費者。
換貨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換貨之日起重新計算。
第十三條 在三包有效期內,產品出現質量問題,應免費修理(包括材料費和工時費)。
第十四條 在三包有效期內,提倡上門提供三包服務;對應修理、更換、退貨的大件產品,銷售者或生產者應當提供合理的運輸費用。
因家具產品質量問題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生產者應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賠償。
第十五條 屬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實行三包,但是可以實行收費修理:
(一)因消費者使用、維護、保管不當造成損壞的;
(二)非承擔三包修理者拆動造成損壞的;
(三)無有效憑證,又不能證明其所購買的產品屬三包有效期內的。
第十六條 生產者、銷售者和家具市場舉辦者、柜臺出租者破產、倒閉、兼并、分立的,其三包責任按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七條 消費者因產品三包問題與銷售者、家具市場舉辦者、柜臺出租者或生產者發生糾紛時,可以向消費者協會和其他有關組織申請調解,有關組織應當積極受理。
第十八條 銷售者、家具市場舉辦者、柜臺出租者或生產者未按本規定進行三包的,消費者可以向技術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訴,由上述部門責令其按三包規定辦理;消費者也可以申請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九條 本規定由北京市技術監督局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