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家具買賣合同》文本主要內容介紹
1、增加了家具產地
在第一條“家具基本情況”中,增加了“產地”一欄,消費者對家具產地有具體要求的,需要填寫此欄。
2、細分了家具材質
文本中將過去的“材質”一欄一分為三,分別明確為“主材/面料”、“輔材/五金”和“邊材狀況”,強化了對家具材質的詳細區分。比如通常所說的實木家具,既可能全部用實木打制,也可能僅僅是在主體框架和面板上使用實木而其他地方使用價格便宜的非實木材料。再比如消費者一般對抽屜滑道等家具的五金輔件不大注意,但實際上不同品牌五金輔件的價格可能相差十倍以上。現在市場上在紅木家具中摻入廉價邊材的情況時有發生,消費者對此一般并不知情。因此,為增加交易的透明度,文本中專門設定了上述三個欄目,要求企業應當在簽約時將相應情況如實告知消費者,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避免消費者上當受騙。
3、引入了《家具使用說明書》
在“質量標準”一條,文本中明確規定,每件家具應當隨附符合GB 5296.6-2004要求的《家具使用說明書》,并達到《家具使用說明書》中明示的執行標準。GB 5296.6-2004是國家強制性標準。根據這個標準,家具必須配上相關的《家具使用說明書》,即家具的身份證明。家具的使用看似簡單,其實大有學問。在使用和保養中不加注意,很容易對家具或者家具的使用者造成損失或傷害。尤其現代家具在制作時要用到各種新材料、新工藝,普通消費者往往難以了解清楚。因此一份詳細的說明書能夠使消費者更自如地用好家具。而過去在約定家具質量時,銷售人員為圖省事往往寫成“同樣品”,看似簡單直觀,但實際上缺乏對質量標準的明確描述,極易引發糾紛,而且發生糾紛時樣品多數也早被賣掉了,導致無法進行核對比較,質量約定形同虛設,糾紛根本無法解決。而根據GB 5296.6-2004的規定,《說明書》中必須要明示家具執行的標準編號。這樣將來就可以依據明示的標準對家具質量進行檢驗衡量。為此,文本中還專門提示當事人,對于家具的基本情況要逐項填寫,勿寫“同樣品”,以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4、列舉了付款方式待選
在“付款方式”一條,文本中列出了“一次性付全款”、“先交定金再交余款”、“先交預付款再交余款”這三種主要的付款方式供當事人選擇。在定金方式中,文本還明確規定了定金的適用規則,即買方違約退貨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賣方違約不能交貨的,應雙倍返還定金。從而清晰了定金與容易發生混淆的“訂金”、“預付款”的區別。
5、細化了“驗收”環節操作
“驗收”環節是交易的重要環節,現有糾紛70%以上也正是源自這個階段。過去文本中只是引述了《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要求買方進行驗收,但實際交易當中情況較為復雜,這種規定遠遠不能解決問題。比如受北京交通運輸條件限制,很多大件家具只能在晚上送貨,這樣如果在驗收環節只要求消費者不要求賣方,賣方送貨員就極可能以要趕著給下家送貨為由不給消費者驗收時間,而且晚上光線條件不好,消費者倉促間也極易疏漏家具上的缺陷。而消費者一旦表示驗收合格,將來再發現問題,賣方就會找理由推委,糾紛很難解決。針對這些實際情況,這次文本中除明確了消費者的驗收義務以外,還創造性地增加了賣方督促消費者驗收的義務,即賣方應當在交貨時督促買方對家具的商標、數量及款式等外觀特征及有關《家具使用說明書》進行驗收。此外,家具的問題不僅要現場發現,更要現場達成解決方案。所以除了驗收義務外,文本中還新增了驗收記錄的有關內容。文本中專門提供了“驗收合格”、“貨款兩清”、“拒收及原因”和“問題及解決方案”四種情況供雙方在驗收后選擇,并對問題及解決方案等內容給雙方預留了根據實際情況填寫的空間。雙方還可以隨后簽上姓名和時間來予以確認。這樣,合同文本就同時具備了交貨驗收憑證的功能。
6、拓展了“三包”責任
“三包”條款從過去的“驗收”條款中獨立了出來。文本中除了明確家具質量問題要按照《北京市家具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執行外,還根據目前家具銷售的實際情況,規定賣方或市場主辦單位做出了對買方更有利的責任承諾的,就要按照該承諾執行。通過示范文本,肯定和認可了經營者做出的嚴于"三包"規定的承諾的法律效力。
7、公平規定了遲延送貨責任
對于遲延送貨的違約金標準,過去完全由當事人自行約定,可后來發現一些家具企業填寫的違約金標準過低,如規定每日支付遲延部分家具價款的“萬分之一”,這樣1000元的家具每天只需支付0.1元,根本起不到督促履約和賠償損失的作用。為此文本中指引性地規定了“千分之三”的標準供當事人選擇。同時,文本修訂過程中有家具企業反映,目前一些消費者簽訂合同后總是借故推遲送貨時間,給家具企業增加了不應有的負擔。特別是近年來少數消費者把訂購紅木家具當作一項投資行為,訂購后遲遲不提貨,把家具企業當作了自家的庫房,在家具升值后才讓企業送貨,有的拖延甚至超過一年以上,明顯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應當予以約束。對此文本中規定,遲延送貨超過約定時限的,守約方有權解除合同,已支付定金的,還可以選擇適用定金規則。
8、新增了家具污染責任
家具污染問題是近年來社會各界廣為關注的焦點。如何保證買到的是綠色環保的家具,萬一家具有污染該如何解決,也成為違約責任條款中的新增內容。首先是檢測機構的資質問題,即何種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可以作為認定家具是否違反有害物質限量標準的依據。現在一些消費者提出自己的家具存在污染,往往依據的是室內空氣質量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但室內空氣質量是由多種因素共同影響的,家具只是其中之一。除了家具以外,建材、通風條件等都會影響到室內空氣質量。而且,即便是單件家具有害物質限量合格,但多件家具擱置在同一間屋內,也可能會因疊加效應影響空氣質量。因此,為了保證檢測結果的科學和客觀,文本中將檢測機構限定為"經國家認可的家具檢測機構"。對于經檢測家具確實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文本賦予了消費者要求無條件退貨的權利,此外消費者還有權要求家具企業賠償相應的檢測費、交通運輸費、誤工費等損失。
9、明確了主辦單位先行賠付責任
文本中還規定了市場或展銷會主辦單位的先行賠付責任。即在市場或展銷會上銷售的家具,如果存在質量問題,又趕上家具企業已經撤離的情況,消費者可依據文本規定要求市場或展銷會的主辦單位先行承擔賠償責任,從而有利于消費者及時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與之相應,為加強主辦單位對場內企業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