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市城市房屋室內裝修結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居住和使用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我市城鎮范圍內已竣工交付使用和已投入使用的住宅、營業用房、辦公用房因室內裝修需要改變房屋結構的安全管理。
第三條 房地產管理局主管全市城市房屋室內裝修結構安全管理工作。
市房屋安全鑒定辦公室會同區房地產管理局負責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華區(以下統稱五區)范圍內城市房屋室內裝修結構安全管理的具體工作。
龍泉驛區、青白江區和各縣(市)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所轄城鎮房屋室內裝修結構安全管理工作。
城市建設管理、公安、規劃、輕工、技術監督等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配合房地產管理部門做好城市房屋室內裝修結構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條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和從事房屋室內裝修設計、施工的單位、個人,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五條 房屋室內裝修,必須保證房屋原有的整體性、抗震性和結構安全,做到安全實用,并符合抗震、消防、電業、市容環境衛生等有關方面的規定,不得因裝修影響毗鄰房屋的使用安全。
第六條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裝修房屋,不得擅自拆改房屋墻體、梁、柱、板等結構。
確需拆改房屋墻體、板結構的,必須依照本規定報經房地產管理部門批準,領取房屋室內裝修結構安全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