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員牽動企業和員工最敏感的神經
金融危機對企業造成的沖擊不僅是外部的經濟環境,還有連帶引發的內部管理的諸多問題,可以說是一個“內憂外患”的境地。廚衛企業特別是陶瓷企業,屬于生產型和勞動密集型企業,由金融危機引發的裁員等法律問題更加突出。
企業如何避免金融危機進一步惡化為“法律危機”,“人力危機”,“誠信危機”?對相關法律規定進行一次疏而不漏的梳理是非常必要的。
裁員是金融危機中的企業最敏感的一根神經,特別是具有一定地位和口碑的大企業,常常會因為裁員問題被推到風口浪尖,甚至影響企業形象。
9月26日,南方都市報“佛山讀本”頭版頭條一篇《強令千多員工休假新明珠變相裁員》的報道,在引發當地群眾、行業內乃至陶瓷市場終端一片議論的同時,也引起諸多業界的質疑。雖然事后澄清是媒體記者把企業調整產量,讓一部分工人暫時待崗,每人每月發給770元,說成是“變相裁員”,是對企業和公眾不負責的一種表現。但是報道原文及轉載的信息和引發的爭論還是對新明珠這個大企業造成了一定的負面影響。
裁員及勞動合同處理技巧
終止勞動合同要有方案和技巧,根據企業不同的經濟形勢和員工類型,采取不同的裁員方法,盡量將企業的人力資源成本實現最大程度的優化。面對裁員,企業并不是只可以作過錯方。
協商解除:找員工協商,體諒企業,協商解除。
正常終止:勞動合同到期的情況下,立刻正常終止,不要出現繼續上一兩星期的情況,否則就難辦,容易引發糾紛。
提前解除。出現身體、技能不適應等情況,符合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便予以解除。
立即解除。對那些徇私舞弊、不遵守企業規章制度等人,可以立即終止勞動合同。
經濟性裁員。這條很多企業用得到。需要裁員20人以上,或者不到20人,但是占到員工總數的15%以上,經濟性裁員。必須注意,要履行程序才能受到保護。一是要和工會商量。二是向勞動部門備案。程序沒到位,就容易被動,遭到投訴。
經濟性裁員的相關規定
無論是勞動合同法,還是最低工資標準,都旨在“兜住”勞動者生活的底線。這是法律制度,是國家公權力對勞動者生存權的捍衛,是社會正義的底線。經濟蕭條,企業生存困難,適度降薪在所難免,但不能因此違反法律,突破法律底線,連國家基本的法度都不要了。
為了充分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中國《勞動合同法》及其實施條例對企業經濟性裁員的條件、程序和補償標準等問題作了嚴格的規定。企業經濟性裁員必須依法進行,不可任意為之,否則極有可能面臨嚴厲的法律懲罰。
企業經濟性裁員的條件:企業經濟性裁員不同于與一個或者幾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而是特指企業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情形。根據中國法律規定,企業經濟性裁員只有具備下列四種情形之一:
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大多數企業是因為生產經營發生困難而希望進行經濟性裁員來度過危機。在以農民工為員工主題的廚衛行業,還要注意法律對農民工的特殊保護政策。
用人單位以“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為由裁員的,被裁的農民工可以獲得補償。也就是說,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時,也應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依據勞動法律法規,農民工的經濟補償金額,可以按其工作年限計算。每滿一年,用人單位應該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補償金;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農民工在勞動合同解除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另外,如果用人單位依法裁員后在6個月內重新招工,應當通知被裁的農民工,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