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正逐步成為一個法制比較成熟的國家。法制化必然導致國家法律體系的紛繁復雜,法律事務的處理已經成為一項理論性、技術性都非常強的專業活動,客觀上要求法律事務由法律專業人士處理。律師正是這種社會分工和社會需求的產物。實踐證明,由具備一定法律知識和工作經驗的律師來處理法律事務,可以更好地解決法律糾紛,最大限度地避免或降低經濟損失,有效地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那么,怎樣聘請律師才能最大限度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
一是深入了解機構。律師事務所是律師的執業機構。請律師要到正規的律師事務所,以便了解一下律師所在的執業機構。依照我國《律師法》的規定,律師違法執業或者因過錯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承擔賠償責任。
二是嚴格審查資格。律師執業證書是區分律師和一般法律工作者的標志。我國《律師法》規定,律師是指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人員。沒有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人員,不得以律師名義執業,不得為牟取經濟利益從事訴訟代理或者辯護業務。因此,當事人在請律師時,一定要審查律師的資格,看其是否有律師執業證書,一般說來,具有律師執業證書的律師,法律專業知識比較豐富,對于訴訟更具有把握。
三是認真簽訂協議。聘請律師要簽訂書面協議,將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約定明確,特別是對聘請律師費用更不要馬虎,一定要言明打贏了官司和打輸了官司各是多少錢,一審費用和二審費用又分別是多少,都要在協議上寫得清清楚楚,并在付款時要求出具收據。
四是明確授權范圍。有的當事人在聘請律師時,雖也填寫了委托書,但對于是一般代理或特別授權代理不明確。偏面認為只要付錢給律師,一切都交由律師來處理。因此,有的當事人根本不出庭,不了解案件進展,對案件的處理結果也不清楚。一般說來,這種由于授權不明產生的法律后果,授權人是要承擔相應責任的。
五是多個心眼付款。有的當事人對律師的話深信無疑,只要律師要錢,他都毫不在乎。一審官司打輸了,律師提出上訴,也不加考慮,就一一照辦,交上訴費和律師費,一點兒不心疼。特別是對律師提出的請辦案人吃飯和找人疏通關系等社交活動費更是大方,往往傾其所有。一旦官司輸了,大夢方醒,直呼上當,后悔莫及。因此,對律師索要的所謂活動費一定要加以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