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拆遷人依照本條例規定已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拆遷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或者被拆遷人已向房屋承租人提供房屋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但是,同樣是按照拆遷管理辦法規定:拆遷人應當提供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的房屋,用于拆遷安置。因此,可以要求拆遷人提供安置用房的質量合格證明文件,否則,可以此主張拆遷人未按規定提供安置用房,因此,不符合強拆條件,應停止行政裁決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