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公司的這種作法是沒有法律依據的,裝修是不種消費行為,業主有選擇的權利,物業公司一方面以防目設備損壞為由收取押金。
另一方面卻指定裝修公司的做法顯然是相矛盾的,而且,除非物業公司指定的裝修公司在資質等方面完備、價格合理且物業原與該裝修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的前提下才可以向業主推薦而不是強制要業主接受指定,物業公司的管理對象是物業而不是業主,其與業主雙方是平等的法律主體。
除有事先平等約定且不違法律的情況下即裝修公司主體是合格的情況下,業主才有義務接受物業公司指定的裝修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