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陳購買住房一套,找到某施工隊的朋友范某,雙方約定以包清工的形式裝修。范某找來民工唐某等4人開始施工,在裝修過程中,唐某一腳踏空,不慎從腳手架上摔下,導致腳踝關節嚴重骨折,后經鑒定為九級傷殘,花去醫療費近萬元。其間范某支付了500元的住院費后再也聯系不上。出院后,唐某將老陳告上法庭,要求賠償醫療費、誤工費、殘疾生活補助費等各項損失共計兩萬余元。
1、 名詞解釋:
雇傭合同:指雇傭人與受雇人約定,由受雇人為雇傭人提供勞務,雇傭人向受雇人給付報酬的合同。如家庭雇傭保姆、司機等情形。
承攬合同:指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包括定作、加工、修理、檢驗等。
目前在裝修中主要有“包工包料”和“包清工”兩種形式。包工包料是指定作人將購買材料和施工全部委托給承攬人的行為,也就是《合同法》 上的“定作”。包清工是指定做人自己買材料,由承攬人施工的行為,也就是《合同法》上的“加工”。二者都屬于承攬合同。
2、 專家答疑:
問:老陳是否需要為唐某的受傷承擔賠償責任?
答:不需要。本案中,老陳和范某之間是承攬關系,范某和唐某之間是雇傭關系,老陳和唐某之間沒有直接法律關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條規定:“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老陳作為定作人,原則上不承擔賠償責任。
但同時該解釋第十一條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本案中,如果范某并沒有裝修資質且老陳明明知道,則在范某失蹤的情況下,老陳需要對唐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而后再找范某追償。
問:唐某在裝修過程中,完全是因為自己疏忽,一腳踏空造成受傷,范某是否可以免除責任?
答:不能免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中,雇主對雇員的損害承擔無過錯責任,只要雇員在進行受雇工作中因工遭受傷害,雇主就應給予賠償。本案中,唐某在工作中受傷,范某作為雇主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同時,該解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三款(關于無過錯責任的)規定確定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時,受害人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本案中,唐某一腳踏空,自身存在重大過失,根據“過失相抵原則”,可適當減輕范某的賠償責任,但不能完全免除。
3、 專家提醒:
接近年底,因為趕工期或者收拾屋子,在裝修裝潢、家政服務等領域,農民工墜樓事故逐漸增多。須要特別指出的是,接受家政服務、室內裝修的業主與家政服務員、裝修工之間存在承攬關系還是雇傭關系,在很多情況下很難界定,尤其是鐘點工。
主要給大家介紹三個方面的區別:(1)勞務性質不同。雇傭合同側重勞務過程;承攬合同側重勞務結果。(2)勞務地位不同。雇傭合同中的勞務系“從屬性勞動”,雇主可以隨時干預雇員的工作;承攬合同中的勞務系“獨立勞動”,定作方無權進行干預。(3)報酬給付不同。一般而言,雇傭合同是計時工資,周期性支付;承攬合同是計件報酬,一次性給付。
由于雇傭和承攬所產生的法律后果差異巨大,因此建議大家通過正規企業用工,不要自己從街頭找民工,否則一旦發生墜樓等事故,在無法界定是承攬還是雇傭的情況下,法院很可能同情弱者而支持雇傭關系,雇主就會面臨巨額賠償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