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置的商品房日照明顯不足,業主李先生夫婦起訴紫都置業公司要求退還購房款、維修基金和賠償利息的請求獲閔行法院支持。
前年8月,李先生夫婦支付了18.66萬元的首期購房款及0.79萬元的維修基金,購買了位于閔行區碧秀路紫欣公寓的一套住房,并與賣方紫都置業公司簽訂了《上海市內銷商品房預售合同》。接收房屋后,他們卻發現房屋的日照明顯不足。因房屋本身建筑物上疊加梁的遮擋,居室里日照時間極短且均不達滿窗。他們在向消費者協會投訴后仍達不成調解的情況下,以《上海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中關于受遮擋的居住建筑的居室冬至日滿窗日照的有效時間不少于連續一小時為由訴至閔行法院,請求終止預售合同和退還各類費用,并償付相應利息。而紫都置業公司認為,李先生夫婦是在多次看房后簽訂合同的,而且李先生夫婦不能依據《上海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要求來確定本案房屋日照要求。
閔行法院認為,對房屋受挑梁遮擋導致日照受影響,紫都置業公司作為售房者應當知道,但未盡告知義務。產生爭議后,李先生夫婦自行委托進行日照分析測量,此行為并無不當。而且該分析報告中明確李先生夫婦所購房屋的三個窗戶均未能滿足“冬至日滿窗日照的有效時間不少于連續一小時”的要求,與《民用建筑設計通則(試行)》中“住宅應每戶至少有一個居室、宿舍應每層至少有半數以上能獲得冬至日滿窗日照不少于一小時”的日照標準的規定是一致的。因此紫都置業公司交付的房屋確實存在質量瑕疵,公司方應承擔違約責任。
日前,閔行法院判決除解除雙方簽訂的合同外,還判決上海紫都置業公司于判決生效起十日內退還李先生夫婦購房款、維修基金等各類費用19.38萬余元和購房款的同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