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夏,為防止波特曼酒店樓頂室外網球場燈光散射和高空墜物,酒店所有者上海商城將該室外網球場用白色塑料薄膜搭建成一個室內網球場,呈現為一個高約十米左右的“大氣包”。居住于波特曼酒店西側的南陽小區居民認為,“大氣包”擋住了小區部分居民家窗外景觀,而且每到夏天“大氣包”反射出強烈陽光,使人不得不緊閉窗戶和窗簾躲避強光反射,因此從1995年就開始向規劃部門反映情況,要求拆除“大氣包”,但均因無法可依,最終不了了之。
2004年9月,小區居民趙文欣以“大氣包”侵犯自己的眺望權和通風采光權等為由,向法院起訴上海商城和麗嘉酒店有限公司,要求判令兩被告拆除搭建在上海商城西側裙房樓頂的白色薄膜充氣穹頂。原告認為,“大氣包”安裝未得到相關部門許可,屬于違章搭建;嚴重妨礙了部分小區居民的正常視線,侵犯了居民的“眺望權”;產生的反射光線構成了光污染,侵犯居民的通風采光權。被告辯稱,“大氣包”非建筑物,不需要向規劃部門申請;我國現有的法律中沒有“眺望權”一說,原告訴求于法無據;光污染僅指玻璃幕墻的反射光,塑料膜薄產生的反射光不屬于光污染。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上海商城出于防止高空墜物、燈光散射等原因,用充氣穹頂封閉網球場的動機應當說是積極可取的,但被告上海商城使用的是白色薄膜材料制成的充氣穹頂,致使因光線散射對周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從而構成對相鄰方的侵害。因此,被告上海商城盡管在架設“大氣包”時考慮到了相鄰問題,但未盡到充分的注意義務,仍導致“大氣包”對相鄰方構成侵害事實的出現。依照民法通則第五條、第八十三條的規定,判決被告上海商城拆除其架設在上海商城西側裙房樓頂的白色充氣穹頂;原告趙文欣要求被告麗嘉酒店有限公司拆除白色充氣穹頂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一審宣判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訴,被二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原告以“眺望權”,通風、采光權受到侵害為由提起訴訟,但法官認為“眺望權”不屬于法定權利,而以相鄰關系中的通風、采光權受到侵犯為由判決支持原告的訴求。那么本案原告的“眺望權”是否應該受到保護呢?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需要區分原告所稱的“眺望權”和眺望地役權的區別。民法通則規定了四類相鄰關系,要求一方必須要為另一方提供便利,以維護正常生活和生產的最低需要。為了彌補相鄰關系之不足,新通過的物權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了地役權,即“地役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的效益”,在相鄰權得不到調節時,可通過需役地權利人與供役地權利人自愿約定的方式加以彌補。眺望地役權屬于地役權的一種,而本案中原告所稱的“眺望權”源自相鄰關系,非屬地役權。根據當時的法律,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有“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的規定,沒有在相鄰關系中明確規定眺望權。那么法條中“等方面”是否可以涵蓋“眺望權”呢?我們認為,相鄰關系是法律上對土地間利用關系的一種最小限度的調節,是法定的對相鄰不動產權利人權利的限制,是維護正常生活和生產的最低需要,而本案中原告所訴求的“眺望權”實際上是一種使人身心愉悅的“享受權”,不屬于維護正常生活和生產的最低需要,不宜被解釋進相鄰權。而且,新通過的物權法也沒有將“眺望權”規定在相鄰權內。因此,本案中法院認為“眺望權”不屬于法定權利,而以通風、采光權受到侵害為依據作出上述判決無疑是正確的。
環境是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基礎。在和諧的社會關系中,良好的相鄰關系是一個重要的內容。經濟的發展和商業活動的活躍在給人們帶來舒適生活與各種社會福利的同時,也帶來了喧囂、煩擾及侵害。“以人為本”的社會價值理念,要求我們要通過對權利和義務的衡平來調整紛繁復雜的環境相鄰關系,營造一個其樂融融、安寧潔凈、親密有間的鄰里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