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家庭居室裝飾裝修管理,維護建筑裝飾裝修市場秩序,提高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工程質量和管理水平,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河南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鄭州市建筑市場管理條例》、建設部《家庭居室裝飾裝修管理試行辦法》、《河南省家庭居室裝飾裝修管理暫行辦法》,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家庭居室裝飾裝修是指居民為改善自己的居室環境,使用裝飾裝修材料,對居住的房屋進行修飾處理的工程建設活動。
第三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家庭居室裝飾裝修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家庭居室裝飾裝修應當達到安全適用。布局合理、起居方便、溫馨和諧、環境優美的要求。
第五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家庭居室裝飾裝修的管理工作。各縣(市)、上街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家庭居室裝飾裝修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市場管理
第六條 凡從事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工程施工的單位,應當持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允許承攬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的《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或《家庭裝飾施工企業資質證書》。
第七條 從事家庭居室裝飾裝修施工的個體從業者,應當持本人身份證、暫時居住證等有關證件,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對從事家庭居室裝飾裝修的個體從業者進行技能培訓,經考試合格者,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給《上崗證書》。
第八條 從事家庭居室裝飾裝修的單位和個人應嚴格執行國家和省、市的有關技術規范
和標準,必須做到:
(一) 使用的裝飾材料,有出廠合格證書或產品說明書,不得以次充好、弄虛作假;
(二) 施工工藝符合有關規范要求,不得偷工減料,粗制濫造;
(三) 不得野蠻施工破壞承重結構,危及建筑物自身安全;
(四) 不得欺行霸市,強迫交易;
(五) 不得出賣、轉讓、轉借、涂改、偽造資質證書和上崗證書;
(六) 不得侵犯居民和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第九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裝飾裝修市場的行業管理,積極推廣有形的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市場,為居民進行家庭居室裝飾裝修選擇材料。選擇施工單位等活動提供交易場所。
第十條 從事家庭居室裝飾裝修設計、施工和材料設備營銷的單位和個人,應在有形的市場內進行公正、公平、公開的交易活動。
第十一條家庭居室裝飾裝修交易市場,應開展技術咨詢,價格指導,質量評估,受理投訴等綜合性的服務,以滿足家庭居室裝飾裝修消費者和經營者的需求。
第十二條家庭居室裝飾裝修的工程開工前,家庭居室裝飾裝修的業主(以下簡稱甲方)和施工單位(以下簡稱乙方)之間應當簽訂書面合同。簽訂合同應當使用統一的《河南省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合同》文本,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遵循平等、公平、自愿的原則,明確權利和義務。
第十三條家庭居室裝飾裝修糾紛,可以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指定的機構進行投訴,也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章 工程質量管理
第十四條 居民對家庭居室進行裝飾裝修應選擇具備裝飾裝修施工資格的施工單位。
第十五條進行家庭裝飾裝修,不得破壞承重結構,任意開窗打洞。
不得超額增加樓地面荷載、超負荷吊頂、安裝大型燈具等;
不得切斷樓板中受力鋼筋;
不得任意破壞或者拆改廚房,衛生間的地面防水層;
不得不經穿管直接埋設電線,不得大量使用易燃裝飾材料;
不得使用任何裝飾材料遮蓋或拆改燃氣管道及氣表等。
第十六條對家庭居室進行裝飾裝修,甲、乙雙方應嚴格按照《河南省家庭居室裝飾裝修施工工藝及驗收標準》,共同把好施工和工程驗收關。家庭居裝飾裝修工程也可以委托有關質量監督機構進行監督,并按照規定支付監督費用。工程竣工驗收后,由乙方及時為甲方提供工程質量保修書。
第四章 施工現場管理
第十七條 家庭居室裝飾裝修應采取有效措施,減輕或者避免對相鄰居民正常生活所造
成的影響。
第十八條 承接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工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和消防措施,保障作業人員和相鄰居民的安全。
第十九條 家庭居室裝飾裝修所形成的各種廢棄物應當按照有關部門指定的位置和時間進行堆放及清運。嚴禁從樓上向地面或垃圾道、下水道拋棄。
第二十條 因進行家庭居室裝飾裝修而造成的相鄰居民住房管道堵塞、滲漏水、斷電、物品毀壞等,應由甲方先行承擔修復和賠償責任;如屬承包人的責任,由甲方按合同約定向乙方追償損失。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市)、上街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河南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鄭州市建筑市場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取得資質證書和上崗證書從事家庭居室裝飾裝修經營活動的;
(二)不接技術標準、規范、規程施工或偷工減料、粗制濫造、使用不合格裝飾材料,造成工程質量不合格的;
(三)擅自將承包的工程轉包他人的;
(四)冒用其他企業名稱或涂改。偽造資質證書和上崗證書的;
(五)偽造、涂改、買賣、轉讓、借用資質證書或許可證件的;
(六)施工生產無安全措施、缺少安全防護設施、嚴重違章危及人身安全的。
第二十二條 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因裝飾裝修損壞毗連房屋的,應負責修復或賠償。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條例》的規定申請復議,當事人也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四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詢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門或監察機關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鄭州市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