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遷爭議仲裁答辯詞
被申請人:乙方
住 址:杭州市湖墅北路187號 電 話:0571-87771794
現就杭政拆裁受[XXXX]X號的由申請人杭州X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提交的《申請協調裁決報告》答辯如下:
一、申請人向被申請人公示的房屋測繪面積存在程序上不合理和不合法,剝奪了被申請人合法的異議權利。
其一,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在公布后的一天內提出書面意見,明顯是不合理的,因為被申請人根本不可能在如此短暫的時間內來對此提出異議。
其二,申請人將套內面積和共用面積合計即為被申請人的總建筑面積,存在多處疑問。該套內面積是指套內使用面積還是套內建筑面積?共用面積是指共用使用面積還是共用建筑面積?共用建筑面積的分攤系數?共有建筑面積的分攤方法、分攤原則等等都沒有公開。而這些對被申請人對公示的測繪面積提出異議是至關重要的。申請人沒有公開以上幾個方面的數據和計算依據,被申請人又該如何提出異議?被申請人又如何知道自己應得的房屋面積實際數額不符合公示上的房屋面積數額?
二、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的拆遷房屋估價的合法合理性有異議。
首先,因被申請人對被測繪房屋的面積有異議,因此對基于之上的房屋估價也有異議。因為根據《浙江省城市房屋拆遷價格評估暫行辦法》規定:被拆遷房屋貨幣補償金額=(房屋貨幣補償基準價×區位差價系數×(1+層次差價率)×(1+朝向差價率)×(1+其他因素差價率)-同類房屋的重置價格+被拆遷房屋的重置價格×成新率)×建筑面積。
其次,申請人將房屋評估價在2003年7月1日-7月10日在拆遷區內進行公示,但實際上,被申請人已于2003年6月26日之前就已經搬移出去,且申請人又沒有采取其它方式讓被申請人知道該公示,故被申請人沒有提出異議不是主觀原因而是客觀原因造成。
三、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另有套房(XXXX園10-2-XXX室)是的觀點是錯誤的。實際上該套房屋產權屬于申請人丈夫單位所有,只是分給他們暫時居住,被申請人并沒有獲得產權。
四、申請人野蠻動工,在雙方未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或經人民政府裁決之前,公然違反國家和地方政府頒布的有關拆遷法規規定,擅自對被申請人的居住房屋進行強制拆遷,并采取停水、停電等和恫嚇之手段,嚴重侵害了被申請人的合法財產和身體健康。被申請人對此請求仲裁庭判定申請人賠禮道歉并賠償實際損失。
五、根據申請人的《告被拆遷戶書》的第七條規定,被申請人完全有權獲得10000元的獎勵。 根據以上幾個方面,被申請人請求仲裁庭根據我國法律法規規定,駁回申請人的申請請求,依法維護被申請人的合法利益。
此致
杭州市人民政府
被申請人:乙方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