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建建(1999)240號
各地、州、市、建委(建設處、計委、計劃處)、各有關廳局、總公司:
為了加強和規范家庭裝飾裝修市場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確保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工程質量及公共安全,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現制定印發《甘肅省家庭居室裝飾裝修管理暫行辦法》,請認真組織實施。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家庭居室裝飾裝修行業的管理, 確保家庭裝飾裝修工程質量及公共安全,保障家庭居室裝飾裝修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甘肅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建設部《建筑裝飾裝修管理規定》和《家庭居室裝飾裝修管理試行辦法》,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家庭居室裝飾裝修 (以下簡稱 家居 裝飾)是指居民為改善自己的居住環境,自行或委托他人使用裝飾材料對居住的房屋進行裝飾處理的工程建設活動。
第三條 凡進行 家居 裝飾的業主、 設計、施工和質量監督的單位和個人都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 家居 裝飾的管理工作。
各地、州、市、縣(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 家居 裝飾的管理工作。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靠建筑裝飾協會,發揮其在 家居 裝飾市場管理中的作用。
第五條 家居 裝飾活動應當符合城市規劃、房管、市容、環衛、綠化、環保、消防、抗震和公共安全等有關規定。不得影響毗鄰房屋的正常使用和通風、采光,不得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申請與許可
第六條 家居 裝飾涉及拆改主體結構、 上下水管道、燃氣管道、電力通訊線路、移動配電箱和明顯加大樓面荷載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必須提出申請,經房屋產權單位和物業管理單位同意,并經原房屋設計單位提出審查評定意見后,報房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管理單位審批并辦理裝修許可手續。
(二)無法找到原設計單位或設計圖紙的,應由提出申請者委托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建筑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或委托當地房屋安全鑒定部門對裝飾方案進行安全審定后,持蓋有設計公章的設計方案或安全性審定報告后方可施工。
(三)涉及煤氣管道、室外電力、有線電視和通訊線路的,應通過房屋產權單位或物業管理部門報有關主管部門審批后,方可施工。
第七條 家居 裝飾時, 必須正確鋪設護管、導管,確保導線進管和迸接線盒。輕質內隔墻、無柵和其他裝飾,應選用阻燃性材料和配件。不得不經穿管直接埋設電線或者改線;不得在地墻、輕搟隔墻和天柵內鋪設電線。
第八條 房屋產權單位或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加強管理,制止不正當的 家居 裝飾行為。
第九條 家居 裝飾活動不涉及第六條所列行為的, 應當到房屋產權單位或物業管理單位登記備案。
第三章 市場管理
第十條 凡從事 家居 裝飾工程施工、 設計的單位,應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具有建筑裝飾工程承建范圍的法人《營業執照》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資質證書。
從事 家居 裝飾施工的個體從業者,應當待所在地鄉(鎮)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出具的務工證明、本人身份證、暫住地公安部門簽發的臨時居住證,向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管理單位辦理登記,經培訓考核,發給《個體裝飾從業證書》,持證從業。
第十一條《個體裝飾從業證書》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由各地、州、市、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核發。
第十二條 非自行進行 家居 裝飾的, 應當選擇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證書的設計、施工單位或持有從業證書的個體從業人員。
第十三條 各市、 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地情況,建立固定的 家居 裝飾市場。
家居 裝飾市場應當為工程發包承包,裝飾裝修材料營銷提供交易場所,同時提供中介、信息、咨詢、質量驗評等服務,并可協助有關部門開展對 家居 裝飾從業人員的培訓。
第十四條 從事 家居 裝飾的施工單位和個人, 應當遵守以下規則:
(一)采用的裝飾材料不得以次充好;
(二)施工應符合規范要求,不得偷工減料、粗制濫造;
(三)不得野蠻施工,危及建筑物自身的安全;
(四)不得欺行霸市,強迫交易;
(五)不得損害居民和其他經營者的權益;
(六)遵守國家和省、市、縣(市)的有關規定。
第四章 質量管理
第十五條 承接 家居 裝飾工程的單位和個人, 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和省頒布的《建筑裝飾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及相應專業工程施工驗收規范、驗評標準的規定。
第十六條 家居 裝飾必須確保建筑結構的整體安全, 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破壞承重墻體,任意開窗打洞、擴大原有門窗尺寸;
(二)隨意拆除煙道、通風道等承重墻垛;
(三)在室內砌墻、超負荷吊頂、安裝大型燈具等破壞樓板或增加樓地面荷載;
(四)任意刨鑿頂板、切斷板內受力鋼筋;
(五)不經穿管直接埋設電線,任意拆除水、電、暖、衛、燃氣等配套工程;
(六)破壞廚房、廁浴間地面防水層;
(七)大量使用易燃裝飾材料等。
第五章 作業現場管理
第十七條 家居 裝飾應當合理安排作業時間, 采取有效措施,減輕或者避免對相鄰居民及公共場所正常生活所造成的影響。
第十八條 承接 家居 裝飾工程的單位和個人, 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和消防措施,保證作業人員和相鄰居民的安全。
第十九條 家居 裝飾施工中所形成的各種廢棄物, 應當按有關部門指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進行堆放和清運。禁止從樓上向樓下或者垃圾道、下水道、通風孔、消防通道等處傾倒裝飾垃圾。
第二十條 因進行 家居 裝飾而造成的火災、斷電、水淹、管道堵塞、物品及設施毀壞等,應由 家居 裝飾的發包人負責修復或賠償。因承包人的責任造成的,應由發包人責成承包人負責修復或賠償。
第六章 合同與價格管理
第二十一條 委托他人進行 家居 裝飾施工的, 委托人和被委托人應當遵照誠實、信用、公平、自愿的原則,簽訂 家居 裝飾合同。
家居 裝飾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住所地址、聯系電話、郵政編碼。個體裝飾從業者還應填寫本人身份證和《個體裝飾從業證書》號碼;
(二) 家居 裝飾的間數、面積、裝飾裝修和項目、方式、規格、質量要求以及質量驗收方式;
(三)裝飾工程開工完工時間;
(四)工程保修內容、期限;
(五)裝飾工程價格及支付方式、時間;
(六)合同變更和解除條件;
(七)違約責任及解決糾紛的途徑;
(八)合同生效方式;
(九)雙方認為需要明確的其他條款。
家居 裝飾的合同應當使用《甘肅省家庭居室裝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
第二十二條 家居 裝飾工程的價格, 應當根據市場行情和優質優價的原則,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參照甘肅省裝飾計價的有關規定,在合同中約定。
第二十三條 家居 裝飾中的糾紛, 可向當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其指定的機構進行投訴,也可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和責任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甘肅省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1999年7月20日起施行。